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幼遭母遺棄 33年後被母告棄養

2009033111:07

  今早Bell看到這則新聞,真是忿忿不平,事件中的女主角,由於一出生即缺少左手掌,母親在她八

個月大的時候棄之不顧,甚至執意與她父親離婚,致使女主角從小得寄居育幼院,等待跑船三、四個月

才回國一趟的父親來探望她,及繳納學費。

  甚至遇到了當時名躁一時的「潑硫酸事件」,在老師的保護下逃過一劫,但老師卻受到了重傷,救

命之恩甚於母親給的親情。33年後母親出現,要求她要負起扶養責任,並控告她棄母親於不顧,要求每

月六千元的扶養費,而依現行民法規定,父母不論是否曾盡到責任,甚至凌虐子女,依法子女都須盡扶

養義務。

  這..這..這還有天理嗎?父母扶養子女是天職,是不可推卸之責任,今日將孩子生下,對他即

有應盡之義務,試問一個在襁褓中的幼兒會有謀生能力嗎?棄之不顧應該是視同謀殺啊!一個棄養小孩

的母親,狠得下心來不管孩子的死活,證明她的人性已泯滅殆盡,而法律卻保護這種壞人,勒令子女須

無條件扶養此種母親。

  此案例一出,相信社會上丟棄孩童的事件絕對是有增無減,可以不用辛苦把孩子養大,隨意丟棄,

若孩子長得大,有謀生能力再以法律要求他扶養,那誰還要負責任?凡事有因就有果,不對孩子用心,

孩子回報的一様是無情,但這條法律逆轉了因果,不問所以,只問條款,這不是給了不負責任的人一個

大好的漏洞,讓應有的親子之情,成了一場無情的法院之爭

  身為一個母親,Bell對於這様的法律嗤之以鼻,更唾棄這種厚顏無恥的母親,不!她不夠資格稱之

母親,任何把親生孩子丟下不管其死活的人都不夠資格稱為母親,若此事發生在Bell身上,Bell絕對義

無反顧的與她告到天荒地老,也讓世人知道,人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,我相信廣大的輿論和人性中的

良善會為這位女主角成立一股最大的支持力量

  一起來為這位女主角加油!也一起來讉責這位不負責任的母親!